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,是高校学生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。为了维护缴费工作的严肃性,认真贯彻省(市)物价、财政、教委有关学生缴费的文件精神,及时收缴学生应交的费用,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缴费管理规定如下:
一、学生应该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之内交清所有应缴费用。
二、学生未按规定交清费用,不予学籍注册。
1、未注册时间超过一学期视为自动离校,或者本人申请休学,暂缓学籍注册一年,自筹费用,费用交清后注册上学。
2、在未注册期间,课程考试成绩不计入学籍档案,不得参加学校评优、评先及各类奖学申请,交清费用后,视为正式在籍学生。
3、学籍注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,未注册学生名单将在校园网上公示。
三、对个别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,根据个人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,学校帮助协调,争取银行助学贷款或其他专项资助。
四、对因缴纳费用给生活、学习带来严重影响的在籍学生,学校按资助办法给予必要的资助(详见资助学生工作实施条例)。
五、对费用清缴工作进行奖惩。
学院将视各系追交学费工作情况进行奖惩,实施细则另文规定。
其中:将按未交费学生人数扣减学院安排的生均定额经费、实习费、学生素质教育费。
六、各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缴费工作细则。
七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2005年学生费用清缴工作至
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